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青岛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2月12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管责任、监管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一)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要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
(二)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市委组织部
1.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以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2.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干部职务职级晋升考量指标之一。
3.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干部交流任职机制;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市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协调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指导安全生产舆情监测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负责将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3.加大安全生产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评选文明单位的过程中不予推荐评选或降级处理。
(三)市委统战部
1.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反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 指导督促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将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作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推荐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及部门或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重要依据。
(四)市委政法委
1.指导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2.督促指导全市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平安青岛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
1.依法审判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
2.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3.按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六)市人民检察院
1.对全市性的安全生产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2.按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七)市安委会办公室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安委会工作要求。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市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交流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约谈、大检查和综合督查等工作。通报约谈、警示提醒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区(市)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4.指导协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工作。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督查检查指出的问题和隐患。
5.研究提出市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承办市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6.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
(八)市应急局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建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并监督实施,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监督检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3.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
4.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治理方案。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6.负责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以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监管。
7.负责对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8.负责地震监测设施的安全运维和管理,做好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9.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
10.协助制定本市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11.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2.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
1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完善全市安全生产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4.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5.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6.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市发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2.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3.负责粮食流通和谷物磨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所属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4.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害管道保护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煤矿工程质量监督和压煤建筑物搬迁管理有关工作。
6.负责拟订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计划、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十)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权限内市属院校安全监督管理。
3.将安全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4.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5.督查、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和防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稳定工作。
6.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指导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十一)市科技局
1.负责科技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
2.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4.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十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工业行业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工业行业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2.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内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4.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十三)市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指导区(市)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责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依法发放校车标牌;依法查处校车和影响校车运行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协助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跨市或跨市辖区(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组织查处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7.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8.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十四)市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等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福利彩票站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市司法局
1.依法审查修改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市政府本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3.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4.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市属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十六)市财政局
1.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按照应急管理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确定的原则,做好市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等资金保障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3.指导区市财政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并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资金保障工作。
(十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表彰项目管理周期,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表彰项目。
2.拟订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负责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落实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3.指导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十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2.监测和管理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牵头联合区(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机构,对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5.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6.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负责规划选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等阶段质量安全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锅炉等安全设施设置的项目。
(十九)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2.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5.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全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公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监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及乡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地区煤改气、煤改电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施工图审查等监督管理。
7.负责市南、市北、李沧三区的城市照明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其他区市做好城市照明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维护安全生产工作。
8、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燃气、供热、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等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建设除外)。
2.负责城市燃气、供热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维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负责城市户外广告与亮化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管理等全流程工作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广场、海水浴场、门头牌匾等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修、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二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
2.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安全。组织实施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高速公路、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运营管理。
3.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港口引航管理,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4.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城市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负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承担道路货物(含危险货物)运输、货运场站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7.负责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海上旅游安全工作。
8.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工作,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市管内河通航水域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9.监督指导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10.负责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港区内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的安全监管。负责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企业,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许可事项的办理。
11.按照规定负责地方铁路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12.负责监督检查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
13.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
14.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等进行监管。
15.负责辖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16.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二十三)市水务管理局
1.负责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闸的安全监管。
2.指导全市市政公用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市政公用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全市市政公用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市政公用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区(市)、跨流域的河道堤防、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6.按职责分工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二十四)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牧兽医、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2.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和兽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及事故防范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负责屠宰环节安全监督检查。
3.负责动物防疫和兽药、兽医器械、动物诊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督。负责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农机维修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水产养殖使用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相关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五)市海洋发展局
1.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渔政和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休渔禁渔、渔船检验等制度;负责渔业安全生产,拟订近海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渔港水域和渔船安全监管;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船舶交通事故处置;负责遇险渔船抢险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渔业航标管理和渔业港口管理。
3.监督指导渔业行政执法和职责范围内的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组织重大和跨区域违法违规事件查处工作。
4.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
5.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园林和林业局
1.负责园林和林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园林绿化建设施工、验收备案和维护养护全流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4.负责森林、草原(地)和城市绿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和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和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园林和林业系统安全应急相关工作。
5.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市商务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规模以上商场、超市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拍卖、汽车流通、二手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等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5.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6.督促指导全市对外投资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八)市文化和旅游局
1.指导、协调全市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版权和文物等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3.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文化市场、娱乐场所、上网服务、演出和艺术品、旅行社和导游、旅游住宿业等进行监管。
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新闻出版与版权工作。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进行监管。
5.负责管理和指导广播电视安全运行工作。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安全监管。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以及安全播出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6.负责指导监管电影摄制、发行、放映和电视剧制作的安全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8.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九)市卫生健康委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3.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
4.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市属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纳入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督促市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5.参加市属企业较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属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将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安全生产挂钩。
(三十一)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对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3.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建设指导工作,组织拟订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6.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7.负责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8.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十二)市体育局
1.负责全市体育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2.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3.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进行安全管理。
4.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市人防办
1.组织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设,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指导已建成人防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建防空地下室)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人防工程报废、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
4.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四)市行政审批局
1.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等工作。
2.依据有关部门的前置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负责并指导区市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相关工作。
(三十五)市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工作。
3.参与审查验收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4.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5.依法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十六)市供销社
1.做好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十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办公区、接待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三十八)市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3.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三十九)市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2.依法履行所监管领域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指导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十)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十一)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局
1.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市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管理。
3.负责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权限范围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4.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5.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6.按照授权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二)市通信管理局
1.指导全市通信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3.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发布市政府提出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应急公益短信。
(四十三)民航青岛监管局
1.负责民用航空、航空运输、民用机场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辖区安全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青岛地区航空运输企业、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授权承担辖区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辖区内民航空管系统运行和安全状况。
3.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以及民用航空器适航维修管理、民用航空飞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和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工作。
4.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安全运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和危险化学品、油料航空运输、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航空器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辖区内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的协调工作。
6.按照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
7.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消防工作。
(四十四)青岛银保监局
1.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指导保险业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四十五)市烟草专卖局
负责烟草专卖局(公司)系统内卷烟经营、烟叶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团市委、市妇联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未尽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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